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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建兴宏昌铸造有限公司、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兴宏昌铸造有限公司,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宏昌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64132117M,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霞山村。法定代表人:赖景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奕练,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系原告员工。被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7003-3,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后林104国道线东侧。法定代表人:滕小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宏昌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变现。本院另向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局及工商、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系统,经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州力引管桩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兴宏昌铸造有限公司货款926125元及利息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6530.5元,申请执行费1166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建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