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6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张佳美、翟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张佳美,翟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6635号原告:王艳霞,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佳美,女,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翟伟,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张佳美、翟伟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双方在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理尚未完结,且原、被告就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解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