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金与葛成香、杨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葛成香,杨辉,XX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819号原告:王金,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成香,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杨辉,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XX鹏,男,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诉被告葛成香、杨辉、XX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金负担。审判员 胡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吴方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