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谭建与付永红、罗雪军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建,付永红,罗雪军,陈锡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6号申请执行人谭建,男,1965年7月2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公务员,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付永红,女,1968年5月23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药剂师,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罗雪军,男,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陈锡纯,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攸县。申请执行人谭建、付永红、罗雪军与被执行人陈锡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87号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时支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车辆、公司债券和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李 科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范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