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申请执行张静霞张静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张静霞,张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住所地霍林郭勒市珠斯花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燕立新,行长。被执行人张静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张静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申请执行张静霞、张静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