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仁栋与陈立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栋,陈立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879号原告:杨仁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汪丽琰,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锐,男,195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杨仁栋与被告陈立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仁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汪丽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仁栋诉称,被告陈立锐是金东区地心世界东大门宇丰建设的水电工,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在地心世界东大门工地看材料。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工资1000元。但被告未履行。2017年4月9日,被告在金东区××监察大队办公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原告管材料劳务工资12000元,承诺2017年4月30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请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并从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杨仁栋为证明上述主张,于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欠条一张、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书面确认尚欠原告地心世界东大门工地工资12000元的事实。4、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公告照片一张、(2017)浙070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务工地点是在金东区地心世界。被告陈立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陈立锐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查,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17年4月9日,被告陈立锐向原告杨仁栋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杨仁栋管材料劳务工资壹万贰仟元正(12000)在2017年4月3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原告杨仁栋受被告陈立锐雇佣为其工地看管材料,事实清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立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仁栋劳务报酬1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仁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立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代书记员 徐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