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鸣与姚晓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鸣,姚晓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李鸣,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姚晓昱,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鸣与姚晓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晓昱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16904元(执行标的608420元、执行费84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