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德桥、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桥,陈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赖德桥,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陈美荣,女,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赖德桥与被执行人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德桥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美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