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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赖德桥、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桥,陈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赖德桥,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陈美荣,女,1988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申请执行人赖德桥与被执行人陈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赖德桥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美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赖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