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炳利与刘薇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保14号李炳利,男,汉族,1978年11月3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滦县九百户镇,联系电话1373141****刘薇薇,女,满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金世纪嘉园,联系电话1367324****李炳利申请刘薇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17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天、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薇薇名下的冀H652**号宝马牌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