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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胜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胜元,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南区,捕前住址唐山市丰南区。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4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胜元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付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胜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0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高胜元虚构与被害人王某合伙承包经营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技城南区圆通快递点及借钱扩大业务的事实,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北京地铁站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4000元;在唐山市路北区中国银行河嘉园支行、建设银行河茵路支行、河北一号小区建设银行以及被害人王某的家中(路北区河北一号小区)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53450元。被告人高胜元诈骗被害人人民币总计197450元。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高胜元到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高胜元已将197450元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胜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合作协议、支付凭证等书证;证人尚某、兰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高胜元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胜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胜元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胜元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胜元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胜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盛高波人民陪审员  杨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张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