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4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