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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34号原告:孙某,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张某,男,199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立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