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肖超、杨天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超,杨天诗,肖秀莲,杨翔,程咏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肖超,女,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天诗,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肖秀莲,女,1962年2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杨翔,男,1991年12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咏琦,女,1990年7月16日生,汉族,个体户,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方昌米诉应道华、周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61.898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民终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勍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