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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石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石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石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向我院出具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81执1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