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7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60年1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55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性,1984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钱泽荣执行员 徐龙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