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立奇、张立佳申请执行郭茂荣、郭换军、贺长平、贺雪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奇,张立佳,郭茂荣,郭换军,贺长平,贺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57号申请人张立奇,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申请人张立佳,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茂荣,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郭换军,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贺长平,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贺雪丰,男,1990年6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立奇、张立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茂荣、郭换军、贺长平、贺雪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本院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终结(2016)内0624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