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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训碧与龙爱国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训碧,龙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周训碧,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龙爱国,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训碧申请执行龙爱国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爱国无存款、无房屋、车辆和工商登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徐永仁审判员 周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甘建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