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木兰消毒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康尔聪保健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木兰消毒科技有限公司,永城市康尔聪保健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8号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75854351F。法定代表人卢方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森林,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商丘市木兰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产业集聚区纬二路北侧1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6987475862。法定代表人郭爱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雪立,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永城市康尔聪保健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淮海西路29号。经营者刘红卫,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斌,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恩堂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木兰消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科技公司)、永城市康尔聪保健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康尔聪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报恩堂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木兰科技公司、康尔聪经营部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报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森林,被告木兰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雪立,被告康尔聪经营部的经营者刘红卫及委托代理人张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报恩堂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康尔聪经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报恩堂公司对被告康尔聪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报恩堂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康尔聪保健品经营部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恭伟审 判 员 曹燚森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