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吕桂云与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桂云,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217号申请人吕桂云,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镇。被执行人吴志强,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吕桂云与被执行人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吴志强应给付申请人吕桂云标的款2856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吴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吴志强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吴志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宜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5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芳审判员 宝玉明审判员 左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