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袁燕、刘帮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燕,刘帮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燕,女,生于1964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刘帮富,男,生于196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15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燕、刘帮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71347.98元,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袁燕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袁燕、刘帮富应付四川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71347.9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月书记员 何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