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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真真,孟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新华,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真真,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孟磊,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于真真、孟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