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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陈斌、苑小历与南京国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斌,苑小历,南京国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小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国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管斌,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陈斌、苑小历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国信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斌、苑小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倩审 判 员  潘四海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