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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思莲与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思莲,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287号原告:杨思莲,女,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61591Q。负责人:季冬和,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思莲与被告江苏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杨思莲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思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杨思莲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 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