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汪国强、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强,叶小明,叶根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汪国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叶小明,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执行人叶根珠,男,1966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强与叶小明、叶根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3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小明已履行借款20000元,余款因被执行人债务累累,暂无履行能力,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希望可以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汪国强同意并达成和解协议,定于2017年09月20日前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万元,定于2018年02月14日前归还利息3万元,如逾期则按照调解书确定利息计算。由于两被执行人具有还款诚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决定对两被执行人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叶小明、叶根珠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240元,执行费950元。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