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景武与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武,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武,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温馨家园小区。被执行人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本院执行郭景武与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霍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