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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景武与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景武,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郭景武,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温馨家园小区。被执行人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本院执行郭景武与扎鲁特旗巨日河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7)霍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