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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浙江恒源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浙江恒源皮革有限公司,李法学,陈丽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语溪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76481198A。负责人:钱黎霞,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恒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上莫村竹节坝,组织机构代码72109021-0。法定代表人:李法学。被执行人:李法学,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执行人:陈丽鸣,女,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恒源皮革有限公司、李法学、陈丽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806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169838.83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执行款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在拍卖处理中)。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福支行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