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卓明光、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明光,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4号申请执行人:卓明光,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河西工业园区(长林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廖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卓明光与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民终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卓明光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付给卓明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226.0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806.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645.36元;二、付给卓明光停工留薪期工资14322.68元;三、付给卓明光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护理费2610.54元;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1612元。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2日将30000元案款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该案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地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