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志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刘志文,文学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住所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237号。负责人:马日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文,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昌洪武,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学平,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文、文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与被上诉人刘志文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为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运泉审判员 蒋远军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曹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