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温秀林、李占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温秀林,李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9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赵喜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三刚,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白志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温秀林,农民。。被执行人:李占春,土左旗人民法院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温秀林、李占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秀林已将案款全部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向本院提交了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21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哈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