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马淑珍、郭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珍,郭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马淑珍。被执行人:郭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于2017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学军向申请执行人马淑珍支付X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郭学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学军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林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