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成龙与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龙,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初16号原告孙成龙,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沭县石门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扬,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龙诉被告临沭县石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孙成龙以未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孙成龙。审 判 长 李延安审 判 员 禚洪阳人民陪审员 袁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田会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