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忠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651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忠义,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取保候审。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王忠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6时,被告人王忠义到温县招贤大街“流行前线”手机店,趁被害人崔某不备,将其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VIVOx9i手机盗走,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160元。2017年6月21日,被盗手机已发还失主崔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忠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崔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义秘密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忠义所盗物品已发还失主,且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义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文法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康 西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