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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关弼盛、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弼盛,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456号之二申请人:关弼盛,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宝业馨苑23号底商1。法定代表人:程琨,职务经理。申请人关弼盛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关弼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申请人关弼盛向本院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亿园置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元,期限为自2017年月日-2018年月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翟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