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斌,齐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魏斌,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被执行人齐宝龙,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申请执行人魏斌与被执行人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04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宝龙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齐宝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4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魏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