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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魏斌与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斌,齐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魏斌,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被执行人齐宝龙,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联财镇。申请执行人魏斌与被执行人齐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04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宝龙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魏斌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齐宝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4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魏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张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