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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4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慧兰、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兰,邓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兰,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邓立华,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本院在执行杨慧兰与邓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邓立华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6)赣1024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星芬审 判 员  朱建财人民陪审员  康湘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梦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