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秦友祥与射阳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友祥,射阳县人民政府,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初73号原告:秦友祥,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幸福大道东首办公大楼9楼东侧。法定代表人:唐敬,该县人民政府县长。第三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凌晓东,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传叶,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法务部副主任。第三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利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王强,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友祥与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中心村村民委员会、王强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秦友祥以双方已经协调处理为由,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秦友祥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友祥负担。审判长 于 浩审判员 时 云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本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