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成荣、汪勇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荣,汪勇栋,王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成荣,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汪勇栋,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一女,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徐成荣与汪勇栋、王一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勇栋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一女无房屋、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工资账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徐成荣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暂放弃对被执行人汪勇栋房产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