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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成荣、汪勇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成荣,汪勇栋,王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成荣,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汪勇栋,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王一女,女,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徐成荣与汪勇栋、王一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勇栋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一女无房屋、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银行工资账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徐成荣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付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暂放弃对被执行人汪勇栋房产的查封,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