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谷中云与胡南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中云,胡庆军,胡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650号原告:谷中云,住德惠市。被告:胡庆军,住德惠市。被告:胡南,住德惠市。原告谷中云与被告胡庆军、胡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谷中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应分土地3.26大亩及直补款;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原告起诉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的送达地址及送达线索,亦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掌握被告送达信息可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10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56元,返还原告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