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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东华面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东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三万九千元整,现因被执行人李东华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董佳才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志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