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东华面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李东华,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李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勇三万九千元整,现因被执行人李东华暂无给付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董佳才审判员 曹洪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志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