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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刘光住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刘光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80号。负责人刘东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齐东岩,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桂章,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光住,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光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