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明远与邵明德、张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明远,邵明德,张居宁,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884号原告:楼明远,男,195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王菊良,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少艳,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德,男,195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张居宁,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银大厦3001室。负责人:陈励坚。被告: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15号海垦国际金融中心27层第2401-2406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励坚。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受理原告楼明远与被告邵明德、张居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明远撤回对被告邵明德、张居宁、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海南汇融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040元,减半收取15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080元(其中受理费15520予以免缴),由原告楼明远负担。审 判 长 沈 巍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邵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