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阮少霞、郑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少霞,郑超,余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阮少霞,女,1985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员,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郑超,男,1989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飞华,女,1976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阮少霞诉郑超、余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27.6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