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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与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陈宝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陈宝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5349号原告: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千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大中,总经理。被告: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德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振凯,浙江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兴,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金氏电子有限公司、陈宝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嘉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7月1日,原告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曙光电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