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3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诉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李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785号原告: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负责人:范金辉,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经营者。被告:李英,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与被告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凤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经营者范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英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种子款人民币9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1日,被告在我处赊购玉米种子10袋,欠我种子款人民币900元,被告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成讼。李英未答辩未应诉。本案依法认定事实是:2016年4月11日,李英向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赊购玉米种子10袋,欠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种子款人民币900元,李英为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出具欠据一枚。此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英未答辩未应诉视为对原告请求的认可和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原告请求合法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英于判决生效后给付乾安县种子批发大厦欠款人民币9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英承担。若被告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葛春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