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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奎与被执行人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奎,苏永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44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奎,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苏永争,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长奎与被执行人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长奎因被执行人苏永争暂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