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建明、徐杭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建明,徐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建明,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徐杭斌,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杭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618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杭斌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属被执行人徐杭斌妻子李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徐杭斌妻子李青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浙G×××××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二、被执行人徐杭斌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杭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戚婷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