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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日泰集团有限公司、卞陈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泰集团有限公司,卞陈亮,吴爱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哲敏。被执行人卞陈亮,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吴爱娥,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47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卞陈亮、吴爱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卞陈亮、吴爱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日泰集团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达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