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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李福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李福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53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法定代表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福利,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福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