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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寅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寅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城关北郊梁家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1000009468(1-1)。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寅秋(曾用名张迎秋),男,1962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龙,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英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寅秋给付张寅秋因工伤住院的医药等费用76336.74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0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