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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传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组织机构代码15306557-7。法定代表人:林承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幼星,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严传海,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严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151.49元(2016年3月22日起,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利息按照利率8.7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392元,执行费14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刘家成审判员 姚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