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羽、阎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羽,阎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杨羽,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李荫菁,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阎美霞,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杨羽与阎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01民初1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庆超审判员 元 晶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娜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